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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银川市司法局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通知

来源:办公室 2018.11.21


局机关各科室:

      《银川市司法局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已经局党委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银川市司法局

                                                    2018年1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银川市司法局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充分发挥财产物资的作用,提高财产物资的使用效率,依据国家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一般设备、专用设备、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二、固定资产的购置

购置固定资产应根据工作需要和财力可能,遵循合理、节约、有效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配置。

(一)属一般商品的,各根据需要提出办公设备采购计划,经办公室审核,报局领导审定后,由财务室在政府指定采购点购买,购买时需业务处配合的,可以共同采购。

(二)属政府采购规定的项目和范围的,财务与政府采购办联系,按有关程序纳入政府采购

(三)没有纳入政府采购的,要公开对外招投标,须有三家以上单位投标方能开标。 

三、固定资产的管理

(一)资产管理人员要对固定资产编号登记,确保固定资产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并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
    (二)增加固定资产时,财务人员应当按类别及时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建立固定资产卡片,明确资产管理部门及使用部门的责任。

(三)减少固定资产时,财务室应当按照国有资产处置规定办理报批手续,进行账务处理。

(四)固定资产使用人因工作变动,要如数交验所用物品,并办理移交手续。

(五)年终,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如发现盘盈、盘亏、毁损,应及时作出记录,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经批准办理报批手续,调整帐卡记录,保证帐、卡、物相符。

四、机关办公物品参照固定资产管理,由办公室统一购买、登记和管理。

五、对特殊办公物品、设备的购买要有专业技术人员参与验收,或必要时参与采购。对不符合要求的物品、设备可以拒收,并要及时与财务联系退货事宜。

六、办公室指定专人管理办公物品,要分类登记,经常检查办公物品的质量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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