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全市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规范全市行政执法人员履职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银川市司法局研究编制了《银川市行政执法行为负面清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公开征求时间为:2026年5月13日至2026年5月20日,社会各界可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反馈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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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166号银川市司法局(邮编750011)
银川市司法局
2026年5月13日
银川市行政执法行为负面清单
(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进一步规范全市行政执法人员履职行为,划定执法行为红线,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司法部《行政执法人员行为准则》及行政执法人员相关纪律要求,立足银川市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清单。
本清单所列负面行为,是全市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职过程中不得实施的禁止性行为,既是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底线,也是开展行政执法监督的重要依据。
1.未取得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如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开展行政执法。
2.借用、冒用他人行政执法证件或将本人行政执法证件转借给他人开展行政执法活动。
3.超越法定职权、法定管辖范围开展执法,实施无权执法、越权执法。
4.违规开展异地执法,或者为了地方、部门利益开展趋利性执法。
二、行政检查类负面行为
1.未经规定程序报备擅自开展行政检查,或者超出报备范围擅自增加或减少检查事项。
2.以行政执法为名随意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群众正常生活秩序。
3.违规开展重复检查、多头检查,超出年度检查计划频次进行检查,对同一事项多次打扰。
4.能够通过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监管等方式进行非现场检查的,擅自实施现场检查。
5.以观摩、调研、督导等名义变相开展行政检查,增加市场主体负担。
6.对于属于应当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实行联合检查的行政执法事项,无正当理由拒绝联合。
三、程序义务类负面行为
1.开展行政执法活动时未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未依法表明行政执法人员身份。
2.未严格落实“亮码入企”要求,进入企业开展行政检查不亮码。
3.未依法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对应当记录的行政执法活动不记录,或者擅自删减、篡改、销毁行政执法记录。
4.未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申请回避权、听证权等法定权利,或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拒不进行复核。
5.对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情形,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而不回避。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线索,压案不办、瞒案不报,无正当理由不予立案、拖延立案。
2.违反法定执法人数要求开展调查、检查、询问等活动。
3.伪造、隐匿、损毁、篡改证据材料,或诱导、强迫、暗示他人作伪证。
4.采取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5.未保持公正立场,调查取证时片面收集证据,只收集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隐瞒、遗漏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
五、执法决定类负面行为
1.擅自改变违法行为认定门槛作出行政处罚,擅自改变法定处罚种类、处罚幅度。以技术标准、操作指引等形式变相设置行政执法标准,增加企业、群众负担。
2.对已超过法定追责期限的违法行为仍实施行政处罚,或对法定追责期限内的违法行为不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3.违规适用简易程序,对不符合简易程序条件的案件简化程序、快速处罚。
4.将已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内部通知、会议纪要等文件作为行政执法依据。
5.以罚代管、只罚不管,对违法行为只作出处罚决定,对整改情况不核查、不指导,未实现“执法+服务”闭环,导致违法行为持续存在。
6.滥用行政裁量权,畸轻畸重、过罚不当,对同类违法行为差别对待,搞选择性执法,随意给予顶格或高额罚款,或对较重违法行为给予轻微处罚。
7.未在相关文书中对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依据进行说明,或说明的理由和依据模糊。
六、行政强制类负面行为
1.无法律、法规依据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超范围、超期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2.随意查封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生产设备,违规扣押企业生产资料、产品,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3.对已经生效的行政执法决定拖延执行、消极执行,不依法及时履行法定执行职责。
4.截留、坐收坐支、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挪用罚没财物、扣押财物。
5.私自留置、处理、占用被罚没或者被扣押的财物,对财物据为己有或者违规使用,不当处理涉案财物致使财物毁损灭失。
6.在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后,不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超期控制当事人财物,或对当事人财物收取保管费等费用。
7.违规限制当事人的人身自由,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所、经营场所。
七、救济保障类负面行为
1.不依法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救济途径,或者采用误导、欺骗等手段使当事人放弃救济权利。
2.对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设置各类障碍,使当事人难以通过正常渠道维权。
3.对“12345”热线、信访等渠道转办的涉及行政执法方面问题线索不予办理或消极办理。
4.不配合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的调查取证工作,不按时提交答复、证据材料。
5.拒不执行、消极执行行政复议决定、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和裁定。
6.对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不予配合,存在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情况,对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的监督结果不予执行。
1.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故意刁难管理服务对象,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2.接受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参加其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由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支付消费开支。
3.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或者利用行政执法职权为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活动等提供便利。
4.违规干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过问案情或为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5.私下与案件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接触,存在为其通风报信、开脱责任、隐瞒证据等行为。
6.违规使用执法车辆办理私人事务,搭乘与工作无关的人员。
1.使用侮辱性、威胁性、歧视性语言对待当事人,态度蛮横、行为粗暴。
2.对群众的咨询求助敷衍塞责、冷硬横推、推诿扯皮,对当事人的合理诉求置之不理。
3.办理行政执法相关服务事项时,不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度,导致群众、企业多次往返。
4.行政执法工作开展期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工作期间饮酒或酒后执法办案。
5.工作过程中着装不规范、举止不庄重、仪表不整洁,影响行政执法队伍形象。
6.对管理服务对象、当事人、举报人、证人等因行政执法过程中原因进行恶意打击报复。
十、保密管理类负面行为
1.泄露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案件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2.擅自向无关人员透露案件办理中的内部审核、讨论等过程性信息。
3.通过公共网络平台、通讯软件等渠道传输、讨论、分享行政执法涉密信息。
十一、案卷规范类负面行为
1.存在篡改、损毁、伪造案卷材料等行为。
2.违规对外提供案卷材料,或者违规查阅、复制涉密案卷信息。
3.未按照规定保管行政执法档案,导致案卷材料丢失、损毁。
十二、附则
本清单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清单所列负面行为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综合考虑主客观原因、后果、纠正情况等因素,视情节作出批评教育、离岗教育、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本清单由银川市司法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